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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王瑞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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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刘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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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大连)热电算央企吗?
属于是外商投资企业独资
彭雯馨律师 彭雯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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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大连施工合同在哪备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向当地市场监督、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咨询。 施工合同备案是由建设单位办理的。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王强律师 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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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编写施工合同
您好,建筑工程需要签订的合同包括: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分包合同等等。
公司采购一家印刷公司 该公司没有印刷许可证 但该公司有与别印刷厂的印刷委托协议 可以么
印刷厂需要有印刷许可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有委托协议而推定有印刷资质。不可以的
姜梦怡律师 姜梦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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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消灭
您好,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你好,李律师,大连工程装修欠款40万诉讼,律师费是多少?
债务纠纷诉讼费的计算:一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法律规定,财产类案件,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等。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遵义律师 遵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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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李律师,大连工程装修欠款40万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
债务纠纷诉讼费的计算:一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法律规定,财产类案件,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等。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保定律师 保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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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李律师,大连市工程装修欠40万诉讼,律师费用是多少?
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比例,具体可以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就以西安为例,法律依据:《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武威律师 武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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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质量手续如何办理?
你好,一般需到规划部门办理
威海律师 威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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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标当天能不能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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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中抵押担保人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应向谁进行追偿?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20年6月,余某因经营需要欲向银行办理贷款,但因其个人贷款额度受限,遂与朋友廖某协商以廖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廖某表示同意。后廖某向银行借款350万元,余某、其弟余某某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廖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某代为清偿270万元。余某某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审理】本案中,余某以廖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廖某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当即交给余某使用,余某与余某某系亲兄弟,与廖某并不相识。余某就其贷款需要抵押事项与余某某进行协商,以兄弟双方共有的房产为贷款提供担保,故余某应为实际借款人。实际债务人借名贷款是应以担保人在与借款人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委托关系区分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如在订立合同时实际借款人或名义借款人已向担保人披露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担保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与担保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由受益者即实际借款人担责。余某某的抵押担保行为最终受益的为实际借款人余某,应当根据客观情况,据实确定由余某向余某某清偿款项。余某某在明知余某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仍向廖某主张追偿权,不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也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应予驳回。【律师说法】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要资金的个体(企业或个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的信贷程序从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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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不一致,非典型签名的效力认定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4年,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0万元,饶某某以现金给付的方式出借给毛某某。2017年7月,因毛某某未偿还借款,故在饶某某书写的内容为“今借到饶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00)”的借条上签名确认,但是所签的并非自己在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而是与其真实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一致的其他名字。后因毛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饶某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毛某某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饶某某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毛某某以自己不识字、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采集签名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法院审理】本案中,饶某某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借款的真实性,不仅提交了借条原件,而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在毛某某否认签名真实性的情况下,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且已经法院批准,鉴定程序已经正式启动,此时毛某某便负有提供自己的笔迹样本、配合进行笔迹鉴定的义务。但毛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名,其主张自己不认识字、不会签名,并以有高血压、身体不适为由拒绝提供签名样本,在承办人及技术人员应其要求上门采集笔迹时仍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签名书写,最后导致笔迹鉴定因无法采集到其笔迹样本而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可认定毛某某对于笔迹鉴定不予配合。因此,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证据妨害规则的规定,可推定涉案借据系毛某某所签,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成立,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律师说法】1.非典型签名应具有签名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依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签名的形式,而无限制的必要,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的,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本案中,饶某某持有的借条上的签名虽非毛某某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但是经查询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借条上签署的姓名在本县只有一人,饶某某并不认识,而且借条上的签名与毛某某的法定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是一致的,故应认定借条上的签名具有与毛某某的法定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无论是签署正式的法定姓名还是其他形式的非典型签名,都只是识别民事行为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对该签名所欲证明的民事事实的真伪仍有待当事人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在权利人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签名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该非典型签名的法律效力。2.签名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由条据持有人承担。如果双方对该非典型签名是否确系该人所签而发生争议,则属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应与签署真实法定姓名一样,依照证据规则来分配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这里的“主张”指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主张,不包括法律主张,具体是指具有实体或程序意义的法律事实主张,而不能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或意见。根据“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证据理论,当事人只对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消极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例如,条据持有者主张的“这张借条是真实的”属于积极的事实主张,因此其应当证明这张借条是真实的,而对方当事人反驳说“这张借条不是我写的”就是一种单纯的否认,不应视为主张,因此应由条据持有者证明其所持条据的真实性。且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明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真实性争议没有解决的话,证明力就存在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条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也应归属于条据持有者,如果需要对条据提起笔迹鉴定,就应由条据的持有者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此类案件实际上多属于合同纠纷。本案中,毛某某提出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归属于饶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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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内部承包模式下工程款结算纠纷案
理,但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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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达鹏律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律师补充: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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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有效吗
非工程建筑能够在一审判决结果之前能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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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提前支付一些费用。二、工程预付款比例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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