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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改造房屋该怎么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关于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另外还设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因此补偿金额不会太低。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河南修建房子该怎么样算补偿
第一: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第二: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第三:是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井等等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是对院落空地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第五:是对房屋周边的花草树木进行评估补偿。 第六:就是一些地方制定的按时签约的奖金等。法律依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河南修建房子可以怎么给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花坛、铝合金等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南修建房子该怎么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花坛、铝合金等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南改造房屋该如何计算补偿
法律分析: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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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法院经济纠纷成功代理案例
司这边采购铁矿石,双方合作了好多年。但是在最近这一两年时间内,双方因为资金问题,因而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公司不再支付货款,我公司尚有160多万未得到清偿。所以我公司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我们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对对方公司给我们公司支付货款的账号进行了查封,正好冻结了对方180万块钱。对方在案件沟通过程中,因为我方的证据比较充分,包括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场物料结算单等这些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对方和我公司欠款的金额。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事人顺利拿到了货款,案件的结果是双方皆大欢喜。这是比较典型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的案件。被欠款的一方,如果在对方长时间不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及时的维权。通过律师起诉可以尽快的拿回货款。光这些货款的利息就足以支付律师费,所以早点维护权利还是非常必要,对自己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有经济合同纠纷,可以找我们赵荣烈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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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首次鉴定无等级,团队介入,再次鉴定十级伤残!
22年11月21日下午,卢大哥在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爬架上进行翻板作业时,不慎被掉下来的铝模立杆支撑底座砸到左手,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手指损伤(末节离断),左手第二指骨远节指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事故后,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该鉴定结果显示卢大哥所受伤情并未达到伤残等级,这让卢大哥一筹莫展。选择委托因为工伤遭受了病痛,却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单位得知没有等级更是拒绝处理工伤赔偿事宜,一大笔赔偿金付诸东流。因为单位的变本加厉,对工伤的不闻不问,以及同事的不予理睬,卢大哥也自己渐渐也对鉴定等级失去信心,想就此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卢大哥还能拿到赔偿吗?难道,受了伤只能自认苦吃吗?事实上,初次鉴定无等级并非没有转圜的余地,好在卢大哥遇到了我们!案件处理流程l真诚援助,信赖委托2022年11月,团队帮助卢大哥分析目前单位态度,案件形势,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卢大哥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委托处理此次赔偿事宜。l公司拒赔,委托处理2023年7月,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公司知道卢大哥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直接表明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天,团队立即带着卢大哥申请再次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l再次鉴定,十级伤残于是,在团队的帮助下,卢大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重新鉴定,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处理流程「案件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案件推进」我们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评残标准的熟悉,初步判断卢大哥的伤情存在达到伤残十级的可能。于是,在遇到卢大哥的第二天,就前往医院调取卢大哥的全套医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在团队的努力和卢大哥的配合以及法医的细心检查之下,卢大哥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重鉴成功2023年11月1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卢大哥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在团队的帮助下,卢大哥成功取得了获得十级工伤赔偿的希望。而目前,卢大哥的索赔流程也在有序进展中。“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不仅是我们的使命,更是我们办案的坚守与执着。我们会秉持着这一初心,在当事人因为工伤束手无策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赔偿。无论面临多复杂的案件,我们都将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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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丨鉴定无等级,赔偿大打折扣?律师团队助当事人重鉴十级,足额获赔!
自己一天的工作,勤勤恳恳,不料刚入职第5天,田大姐在操作烘干机时,右手不慎被卷入烘干机三角皮带里,导致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为田大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但因为这次事故给田大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续赔偿费用单位却未曾提起。选择委托事已至此,生活仍然要继续,田大姐想着跟单位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单位甚至不愿意为田大姐进行工伤认定。就在田大姐及家属多次碰壁、求助无门时,偶然了解到了团队,得知其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于是与我们取得了联系。咨询过程中,对田大姐的案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大姐及家人充分感受到我们专业的服务态度和优秀的业务能力,果断选择委托团队处理案件。案件处理流程单位拒赔,真诚委托2022年7月,受伤后的田大姐主动找到我们,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田大姐主动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负责此次赔偿事宜。初鉴无等级,团队出手2022年8月,在收到无等级鉴定结论后,立即指导田大姐申请再次鉴定,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推进索赔进程十级伤残,成功获赔2022年9月,在团队的帮助下,田大姐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并成功到赔偿款。案件流程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专案服务小组,一起讨论案情,田大姐已经申请工伤认定,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是在鉴定时田大姐被鉴定为无伤残劳动障碍等级。团队经过分析认为根据田大姐的伤情,该份鉴定结论是有失公允的,并且如果认定为无伤残等级,田大姐的赔偿款将大打折扣。于是帮助田大姐充实医疗材料,及时和省级伤残鉴定委员会沟通,向省级伤残鉴定提起再次鉴定。经过团队的努力,田大姐如愿收到鉴定十级的伤残鉴定结论。完美收官鉴定结论出具后,通过提交证据,引导案件事实等,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出具调解书,帮助田大姐争取到了八万多的赔偿款。拿到工伤赔偿款后田大姐对团队表达了感激之心,也对团队的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认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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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保安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这样判
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但现实中,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大多还坚持在工作岗位上,此时,当这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时,是否有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待遇,就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案例回顾张林(化名)系某村村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张林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林于2008年12月30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张林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张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解读那张林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呢?首先,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应当给予其平等对待。同时,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对于张林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在本案中,张林系下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其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该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张林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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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不享有物权请求权的“指令交割”不构成指示交付,未能交付的构成违约
日,H公司作为供方,贸易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精对苯二甲酸(PTA)销售合同,合同载明产品名称为精对苯二甲酸(PTA),数量为7014吨,单价为2700元/吨,总金额为18937800元。合同第六条载明:“供方收到需方全部货款后,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完全部货物。”后贸易公司向H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2020年5月7日,贸易公司作为供方,化纤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产品标的为精对苯二甲酸(PTA),数量为2004吨,单价为3276元/吨,总金额为6565104元,品牌为A。合同第五条载明:“价格条款:先款后货,指令交割。需方于2020年5月20日前(含当日)电汇支付全额货款给供方,供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当天根据需方指令立即给A品牌仓库下达放货指令。”合同第六条载明:“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需方A品牌仓库自提。”合同第七条载明:“责任承担:本合同标的货物的所有权及其损毁、损耗、灭失的风险自供方下达放货指令之后转移至需方。”化纤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2020年5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贸易公司名下账户转入金额均是3282552元的两笔货款,共计转入66565104元。2020年5月14日,化纤公司向贸易公司出具提货指令。2020年5月14日、5月18日,H公司向贸易公司出具产品发货提单,载明产品名称PTA,数量为1002吨,备注载明“5月现货,货转宏凯自提”。贸易公司分别在2020年5月14日和5月19日向H公司出具货权转移指令,要求H公司将数量均为1002吨的精对苯二甲酸货权转移给化纤公司,交货地H公司。化纤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及2020年5月22日向贸易公司出具催货函,称截至目前还有796.24吨货物未能提货,要求贸易公司尽快发货。贸易公司向化纤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H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晚通知停产,发货中断,待装置重启后将尽快安排发货。因剩余货物未能提货,化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退还化纤公司未交货物的货款本金共计2608482.24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313020.8元及律师费,国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观点】H公司系履行自身与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在交付货物时是代贸易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化纤公司。对于化纤公司,H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H公司明确不能交付货物,贸易公司在与H公司交涉未果后,交付货物的义务仍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化纤公司向贸易公司催告后,贸易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化纤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裁判结果】一.化纤公司与贸易公司2020年5月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20年8月13日解除;二.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化纤公司货款2608482.24元;三.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化纤公司违约金521696元;四.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化纤公司律师费损失;五.驳回化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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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货构成违约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近千万元
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30套某产品全自动生产线(以下简称生产设备)包销给原告,单价每台88万元,货款共计2640万元。4月3日,原告通过某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750万元。4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890万元。5月2日、5月3日被告各向原告交付生产设备一台,剩余28台至今未交付。5月12日,原告通过快递分别向被告深圳实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东莞实业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根据查单信息显示,两封邮件均已签收。5月12日,原告就本案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5月14日正式立案,并于5月1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另查明,5月15日,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发送《提货联络函》,督促原告5月30日之前将剩余设备全部提清,原告于5月17日收到该邮件。6月2日,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发送《关于敦促提货的通知函》,要求原告6月10日前完成提货,否则被告将对设备予以处理。【裁判观点】原告化纤公司、被告深圳实业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设备买卖合同》应否解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货物,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享有并行使解除权,涉案合同应当解除。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于5月13日解除,鉴于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尚未履行的28台设备中止履行,对于已经交付的两台设备,双方对于设备交付、货款支付并无异议,对其对应的货款176万元应予扣除,其余货款应由被告返还原告。被告占用资金期间,原告确实存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应属合理。对利息计算标准,本院将其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计息起诉时间,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于5月13日解除,利息损失从5月13日起算更为合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98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不足,无法支持。【裁判结果】一.确认原告化纤公司与被告实业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二.被告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化纤公司货款197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7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化纤公司返还双倍定金9856000元;四.驳回反诉原告实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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