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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宋京然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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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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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75号

  原告:东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黄河花园。
  法定代表人姜国胜,经理。
  被告:宋京然,男,1958年5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莱州镇花园村人,住该村。
  原告东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告宋京然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之女宋娟娟签订了《研修生外派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宋娟娟外派到日本国有关企业从事物流管理专业研修,被告作为宋娟娟的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予以担保签字。2005年9月16日,宋娟娟在日本国执行研修任务过程中,擅自从所研修的企业离开,至今未归。宋娟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宋娟娟的连带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之前,原告于2006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焦 伟  
审 判 员 董庆忠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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