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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孔拂晓、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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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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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杭民三初字第32号

  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圩人和路54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被告孔拂晓,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下新渥8号,经营地址东阳市环城北路147号。
  被告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和路广三铁路桥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拂晓、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 梁京鲁  
代理审判员 张莉军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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