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林建、林忠与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2 09:09
人浏览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榕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林建,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荆溪村徐家村301号。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林忠,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51号。
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福兴大道59号鳝溪农场工业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曾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绍福,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5幢10-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林忠与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林忠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林建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原告林忠撤回对被告福州金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水产神蝶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由原告林建、林忠负担。

审 判 长 阮秀全
审 判 员 郑 青
代理审判员 黄 毅


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