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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梁与张清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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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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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82号

原告周金梁,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洙举泗巷11号。
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艾兴,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清,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苏州市金阊区杭花轿照相器材经营部业主,住苏州市新景苑11幢502室。
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自强,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周金梁与被告张清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金梁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为10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230元,由原告周金梁负担。

审 判 长 娄 强
审 判 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蔡燕芳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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