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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屏风上角盖”的专利侵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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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家具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包括:家具外观专利、专用家具木工机械设备、加工工艺技术、新的家具结构、家具新材料、家具配套五金、家具品牌等。现代家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都集中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上。家具是一类特殊的工业产品,其审美功能也就显得极为重要。家具行业的领先企业都比较注重设计创新,但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仿制、抄袭”,同样困扰权利人。下面这个案子就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件回放

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致”)与第一被告北京华铭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第二被告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美)、第三被告天津市利生档案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生)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系“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01324506.6),而第三被告利生生产、销售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的外观与原告上述专利相近似;第一被告华铭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第二被告奥美使用了上述屏风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第一被告华铭答辩称其为组合屏风产品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被告奥美答辩称其作为涉案屏风产品的使用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被告利生答辩称其生产的屏风上角盖的外观与原告专利不近似,原告的侵权指控和索赔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利生还主张其生产的屏风的上角盖外观属于公知技术,并提交了两份专利对比文件。经对比,上述专利对比文件披露的上角盖外观与涉案专利不相同,此外利生还提交了两份ULTRA公司产品宣传画册,用以证明其生产的屏风的上角盖外观属于公知技术,但该证据为域外形成的证据,利生未提交中文翻译件和公证认证手续,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法庭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第三被告利生和第一被告华铭停止涉案侵犯“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第三被告利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万元;第一被告华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所知识产权律师徐静指出,原告作为 “屏风上角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近似的判定,常常是一个难点。本案中,体现涉案外观设计美感的实质部分应为边侧有圆滑的凹槽、顶部带有凹孔的鱼头形主体,利生屏风上角盖与原告产品基本相同,而二者存在的局部和细微上的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区别开,易产生混淆。因此,从整体观察上看,利生屏风上角盖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是相近似的,该上角盖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部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第三被告利生未经原告励致许可,制造、销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的屏风产品,构成了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生虽主张其生产的屏风产品的上角盖系外购取得,但其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利生提出其生产的屏风的上角盖与原告涉案专利不近似,且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其行为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但其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因此其抗辩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华铭未经原告励致许可,销售了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上角盖的屏风产品,构成了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华铭虽主张其销售的屏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未能就涉案销售给奥美的屏风产品提供合法的来源,因此其主张缺乏依据。 第二被告奥美使用包含有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屏风产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请求不应支持。 因此,原告主张第三被告利生、第一被告华铭侵权的理由正当。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法院未予全额支持。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第三被告利生和第一被告华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本案启示

本所知识产权律师徐静指出,家具企业应学好《专利法》,维护家具产品知识产权 。此外,徐静律师给企业提出了3点启示:

1.家具的创新设计可以申请何种专利?

家具是指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过程中,供人们坐、卧、凭依或储存使用的一类器物。不论其材料种类,制造方式(手工或机械)和风格,家具产品除其本身外,还包含包装、外形、商标,但不包括电脑程序。家具专利一般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种。 其中实用新型是指对家具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家具的形状、图案、色彩、表面材质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制作应用的新设计。实用新型保护技术方案,实际中应用比较少,主要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对家具产品保护的运用

第一步,应对家具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请求书中应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其所属类别或技术领域、使用场所。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还须提交有关视图(即图片或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对家具产品这样一种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就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视图的下方标注视图名称。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和清晰度都有具体标准。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还应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第二步,根据专利授权的保护范围对市场进行监控,调查侵权企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发明、实用新型有所不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即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图或照片经过审查并公告后,该图或照片即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步,进一步根据保护范围进行侵权判定,如果确实构成侵权,则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设计的专业使用者不产生相异的总体印象的任何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 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人或经其许可者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3)在专利权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目前,设区的市级知识产权局一般都有权处理此类案件。权利人也可以迳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利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阻止涉嫌侵权产品进出口

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在取得专利权后,向海关总署备案,一旦发现有涉嫌侵权产品进出口,可以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海关将予以执行。此外,如果发现侵权产品即将出口,即使没有备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但这种情况下的证据要求比较高,因此,一般宜在海关总署对价值比较高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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