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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跃进与徐州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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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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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徐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董跃进,男,1958年2月生,汉族,邳州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职员,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住邳州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崔永爱,邳州市工商局科员。住邳州市工商局宿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日报社。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孙华北,徐州日报社党委办公室主任。徐州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岳松,徐州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董跃进因与徐州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原告董跃进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跃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董跃进负担500元。

审 判 长 高艳华  
审 判 员 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 蔡 仑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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