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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鑫东与黄卫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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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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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淄 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淄民三初字第12号

  原告:赵鑫东(曾用名赵兴东,艺名东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新世纪大酒店艺术系总监,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新村四区7—2—102号。
  委托代理人:潘作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济南天桥区北园大街247号。
  被告:黄卫,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张店人和书店业主,现住张店西四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鑫东诉被告黄卫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赵鑫东于2004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鑫东以与被告黄卫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0元,由原告赵鑫东负担。

审 判 长 吕兴勇
审 判 员 程 峻
代理审判员 苗 波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曹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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