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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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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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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海民初字第23806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马继超,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俞新,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20号1楼2层。
  法定代表人付契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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