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3101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乘巷甲5号。
法定代表人翁治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留下营门口。
法定代表人吴家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银益,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瑶泉新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告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0号(华威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建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苓,女,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前老莱街6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社、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社、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对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社、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