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26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戴国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419790619353X,联系地址上海市浦电路489号燕乔大厦723室。
被告环球海运服务有限公司(Global Marine Service Co.,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入船3丁目9—9中央区二楼(2nd Floor,The Rowaiyal Building,9—9,Irifune 3—chome,Chuo—ku,Tokyo,Japan)。
被告筑波航运公司(Tsukuda S.A.),住所地日本国东京入船3丁目9—9中央区二楼(2nd Floor,The Rowaiyal Building,9—9,Irifune 3—chome,Chuo—ku,Tokyo,Japan)。
被告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环球海运服务有限公司、筑波航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依约实际履行为由,于2005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柯永宏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