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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荣亮与孙峰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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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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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荣亮,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胜利油田胜采三矿。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峰(又名孙锋),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施工队负责人,住垦利县万光花园5区1号楼2单元1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
  上诉人郭荣亮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荣亮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荣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荣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爱群  
审 判 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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