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海南南洋机电有限公司与刘希皋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02 10:38
人浏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华海路鞍海大厦2E1室。
  法定代表人全升堂,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香杰,海口市城西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希皋,男,1940年5月27日出生,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水泥厂。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全升堂、委托代理人陈香杰、被上诉人刘希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蔡红曼  
审 判 员 甘文萍  
审 判 员 胡曙光  


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