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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工伤赔偿 劳动关系证明是关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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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仲裁费用,一次性支付相关的工伤赔偿费用。

李某为该销售公司的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上班时间在整理公司产品被砸伤,左脚大部分脚趾粉碎性骨折,李某住院治疗公司为承担任何费用,事后,李某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时,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原告这一申请,被告公司辩称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公司近期也没有招收录用过任何员工,同时否认原告系在被告公司受伤的事实。为此,原告只好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除了李某的看病记录、证人和两张被告公司签字的医药费收据外,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被告公司用工方面的证据。为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年初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虽然在仲裁和诉讼期间一再否认原告陈述的受伤经过,并否认其支付医药费及陪同治疗的事实,仅承认为了提供经济帮助而暂时借给了李某部分医药费,但从李某病历记载情况及多名证人证言的角度分析,原告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关系受伤事实属实。同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原告的医药费收据上直接签名并由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其性质显然不属于被告所声称的经济帮助和暂借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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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当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本案的特殊之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劳动者索要工伤赔偿只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首先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才能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并最终获得和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不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工资单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也没有公司向其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件,但是原告于工作时间在被告公司上班时间受伤的事实属实,再加上医院就诊记录、公司报销医药费用记录和在场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言,这些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条证据锁链。最终,法官比较分析了原、被告双方之间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之后,认定原告所主张涉案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涉案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故采信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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