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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好 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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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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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工作期间因工致残,治疗终结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为了补偿金,工伤职工将所在单位告上仲裁庭,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又将该职工告上法院。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北京某机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补偿金143982.60元。

  2009年11月,贾某应聘到北京某机修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签订一年劳动合同。2010年4月5日,贾某在检修机器刹车时,左小腿被电器螺栓绞断,经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贾某构成7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北京某机修有限公司支付了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贾某出院后便一直在家休息。2010年11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即终止,未支付补偿金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贾某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伤残达7级,北京某机修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贾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院遂参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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