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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同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是否构成“轮奸”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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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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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况:2007年5月20日,被告人高某伙同仲某、吴某(均不满14周岁)等人经预谋后,将幼女齐某(1995年生)带至沭阳县某村境内的一麦地里,高某等人先后对齐某进行了抚摸其乳房等猥亵手段,后仲某先强行与齐某发生性关系,在高某欲奸淫齐某时,因齐某阴部出血而作罢。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高某提起公诉,并且指控其具有轮奸的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应予以加重处罚。而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在适用法律条款上有误,依据是本案中涉案人仲某在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所以,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只构成强奸罪,不适用轮奸犯罪条款。

  法院意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二人以上轮奸的”量刑情节中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时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它是一个法定的加重量刑情节,与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关联。部分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影响其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案中,虽然同案人仲某未满十四周岁,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被告人高某的“轮奸”犯罪情节。辩护人上述辩护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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