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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凌晨4点左右,鹤岗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在兴建路供销北街有一名中年男子倒在血泊中。根据警情,警方立即赶到案发现场,然而被害男子已经死亡。  鹤岗兴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左敬芳向记者介绍:“当我们到达现场之后,发现这名男子已经死亡,在他的周边有大量的血迹,并且在他身前有一个被打断的半截镐耙,经初步判断,此镐耙应该是作案凶器。”  随后警方展开了细致的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到被害人邬峰(化名)是鹤岗市兴安煤矿工人,案发时刚下夜班。在调取了周围区域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在邬峰下班后,有三名男子手持镐耙尾随,当邬峰走到兴建路供销北街时,这3名尾随男子便与邬峰开始打斗。  根据证据显示,警方确认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并且意外的发现,这起案件与之前发生过的两起抢劫伤害案的凶器相似,警方经过侦查,将目标锁定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赵刚(化名)。  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警方围绕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通过蹲点观察、走访询问终于掌握了赵某的基本情况和行踪,据了解,赵某无业,经常出没在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辍学少年杀人后河边钓鱼?仅抢25元钱  7月1日中午,警方获知犯罪嫌疑人赵刚(化名)正和朋友在河边钓鱼,侦查员迅速实施抓捕行动。一起钓鱼的十几名青少年中,赵刚与另外两名少年身上留有血迹,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赵刚与陈明、李响(均为化名)都是未成年人,三人辍学后,经常一起吃喝玩乐,花光了兜里的钱,就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犯罪嫌疑人李响说:“我们开始在大道上转悠,突然看见一个人,就提议抢他,于是我们拿着镐耙截住了这个人,和他发生了打斗,没过一会就给他打倒在地上了。看他不在反抗,我就开始翻他兜,找到25块钱我们就走了。”抢劫25元后1小时候?又折回原地杀人  三名犯罪嫌疑人将邬峰打倒后,抢走二十五元钱,因为钱太少,他们想继续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然而夜幕下却没有再出现其他人,寻找了一个小时后,三人选择返回作案现场将邬峰杀害。  犯罪嫌疑人李响说:“那人刚开始是清醒的,估计开始被我们打得动不了,就一直在地上坐着,他听到我们回去的声音,一回头看见我就往后一蹬腿,我没有防备一下就被绊摔了,我们就又开始打他,一共打折了两根镐耙。”  目前警方已核实三人抢劫杀人案件1起、盗窃案件1起、抢劫未遂1起?、抢劫伤害2起,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事辩护 2018-12-14 1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当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不用向被害人单位赔偿,于法无据。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细则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未成年人抢劫,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从轻处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盗窃未遂,公安局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一般还要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取消监视居住进行逮捕,并数罪并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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