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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某与蔡某原合伙开公司,蓝某以蔡某名义贷款供了台车,行驶证名为蔡某,但所有车的证件手续在蓝某手上,两人合作关系破裂后,蔡某以蓝某侵占他车辆为由上诉法院要求返还车辆,法院审理过程中,蔡某在蓝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砸了车窗玻璃准备拖走该车,被蓝某发现后又强行拖走,被蓝某报警送派出所处理,车内有现金及财物约两万元,请问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或者是抢劫?或是无罪?

刑事辩护 2014-09-03 1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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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请律师介入了解案情
  • 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你所说,无罪的可能性最大,但可以肯定绝对不是抢劫
  •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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