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田冲、侯正军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1 22:17
人浏览

湖 南 省 凤 凰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凤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女,1960年8月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家住凤凰县官庄乡溪口村一组。
被告人田冲,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因本案于2005年12月16日经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凤凰县公安局看守所。
监护人田身小 送(田冲之父),四十六岁,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
指定辩护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侯正军,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凤凰县公安局看守所。
监护人候应顺(侯正军之父),五十二岁,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家住凤凰县齐良桥乡杜叶村一组。
指定辩护人向元友,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06]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冲、侯正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30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洪平、张阿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被告田冲、侯正军及其监护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冲、侯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于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田冲参与盗窃作案四次,价值5600余元;侯正军参与作案9次,价值7300余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侯正军且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请求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盗窃作案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均辩护提出,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田冲、侯正军、龙亚送(在逃)三人窜至凤凰县官庄乡黄栗村二组李白福家,田冲进入李家卧室盗窃,盗得现金1000余元。
2005年9月6日中午时分,被告人田冲窜至官庄乡黄栗村村民周光军家盗窃,盗得现金1150元。
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田冲邀约侯正军、龙亚送窜至官乡溪口村田和平家盗窃,由侯正军在外放哨,田冲、龙亚送进屋翻东西,盗走田和平家现金2000余元,后三人分赃,田冲分得赃款1400元,龙亚送分得赃款400元,侯正军分得赃款200元。
200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田冲、侯正军伙同田广(1990年7月1日出生)窜至凤凰县吉信镇黎明村郑元友家盗窃,盗得现金280元和东信788手机一台。东信788手机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100元。
2005年9月26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凤凰县齐良桥乡东方红村魏长富家盗窃,盗得现金500元。
2005年9月30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沱江镇回龙阁130号滕建齐家盗窃,两人踢坏后门入室盗得现金780元。白沙烟8包。8包白沙烟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32元。
2005年10月3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沱江镇杜田村四组姚满秀家盗窃,盗得现金100元;同日两人又窜至杜田村一组田桂珍家盗窃,盗得现金1050元。
2005年10月4日,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龙亚送、胡军(未满16周岁)、吴胜林(1992年5月17日出生)等人窜至沱江镇杜田村十组路碧玉家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及VCD一部。
200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沱江镇怡红楼招待所六楼张平花家盗窃,盗得迪比特手机一台。迪比特手机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200元。
2005年10月份的又一天,被告人侯正军伙同田广窜至沱江镇水泥厂前坡杨通武家盗窃,盗得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摩托罗拉V998手机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2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田冲的交待,证实其单独或伙同侯正军等人于2005年9月1日至10月期间先后4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0余元;2、被告人侯正军的交待,证实其伙同田冲、田广等人于2005年9月1日至10月期间先后10次盗窃作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300余元的事实;3、失主李白福、周光军、田和平、郑元友、魏长福、滕建齐、田桂珍、路碧玉、张平花等人的证词,均证实其家财物于2005年9月—10月期间被他人盗窃的事实;4、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证实被盗东信788手机估价为100元,摩托罗拉V998手机估价为200元。诸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冲、侯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田冲盗窃作案4次,盗窃总价值4500余元,数额较大;侯正军盗窃作案10次,盗窃总价值6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两被告人在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正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且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两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的证据不足,不能全额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6日起至2006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侯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监护人田身小 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经济损失14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付清。
监护人侯应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和平经济损失2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天寿
审 判 员  贺诗云
审 判 员  麻钰方


二00六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