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强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2 08:15
人浏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崇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强,男,18岁,1988年10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洋庄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三里4栋21号。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强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关强在本市崇文区百荣世贸商城东北角自行车存车处,趁周围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T”型改锥撬开陈顺利存放在此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302元。被告人关强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赃证物照片;被害人陈顺利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关强的供述及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对被告人关强进行了法制教育。经教育,被告人关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关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关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07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T型锥一个予以没收后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