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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抢劫盗窃团伙主犯今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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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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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9月10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曾经多次在江西九江市、九江县、瑞昌市彭泽县、宜春市、湖北省黄梅县等地以捆绑、威胁、暴力伤害等不法手段抢劫盗窃美容厅、商业店铺的一抢劫盗窃团伙主犯张鹏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抢劫、盗窃犯张鹏,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茅台村上街组,2002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春节前至2003年6月17日短短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张鹏、郭俊伟、张敏勇、姚钢、刘强(绰号“小四川”)、毛碧高(绰号“小云南”)纠集一处,这个分别来自各地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处实施抢劫、盗窃,共计作案29起之多,其中被告人张鹏直接参与作案的就有17次。被告人张鹏总共参与抢劫11次,其中一次抢劫未遂,抢得人民币9550元、赃物折合人民币39110元;参与盗窃6次,窃得人民币1030元、赃物折合人民币12581.60元。抢劫中致1人轻微伤甲级、2人轻微伤乙级。
本案经九江中院依法开庭审理,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九江中院一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俊伟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敏勇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姚钢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强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毛碧高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案另一被告人俞芳申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张鹏、郭俊伟、张敏勇、姚钢、刘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罪犯张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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