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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么发、邓望美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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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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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么发,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05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望美,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文盲,农民,家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4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初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浙江省瑞安市万松路97号问松堂大药房,由被告人邓望美在药店外望风,被告人程么发假意向店主购买“斯皮仁诺”药品,并同时称要购买别的药品,趁店主转身拿药之际,将事先准备的假的三盒“斯皮仁诺”换走真的药品“斯皮仁诺”三盒。
  2007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91号延寿堂大药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斯皮仁诺”四盒。
  2007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6号神威药店,由被告人程么发在店外望风,被告人邓望美进入店内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达美康”三盒。
  2007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31号科方大药房,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斯皮仁诺”二盒。
  2007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290号台州市同康医药商场,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斯皮仁诺”二盒。
  2007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90-1号庆丰堂药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斯皮仁诺”二盒。
  2007年4月6日,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208号雨晴药店,由被告人程么发在店外望风,被告人邓望美进入店内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达美康”二盒。
  2007年4月6日,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353号济生堂大药房,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斯皮仁诺”一盒。
  2007年4月7日,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新安南街693号福康堂药房,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药品“斯皮仁诺”二盒。
  上述十六盒“斯皮仁诺”及五盒“达美康”共计价值人民币22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施正顺、姚娜、虞赛君、赵年庆、王慧玲、李枫、叶喜照、卢贤明、李海腾、李宝定的陈述;证人黄丹萍、蒋雅汶、冯徐茹的证言;估价鉴定书;药品检验报告;扣押、调取、发还、移送物品清单;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清点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身份前科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么发、邓望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么发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么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邓望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么发的刑期自2007年4月8日起至2008年4月7日止;被告人邓望美的刑期自2007年4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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