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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凤有、朱士杰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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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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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平刑初字第003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凤有(别名任长友),男,1965年3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大街10号(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士杰,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前街248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凤有到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西山地修路处,盗窃西樊各庄村委会施工用直径16毫米的四芯铜电线80余米,价值人民币560元。
  2、2000年秋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经事先预谋,到平谷区峪口镇三白山村“豹子山”地机井处,盗窃3×35平方毫米铜电缆线50余米,价值人民币2250元。
  3、2000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经事先预谋,到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杨志生轧煤厂,盗窃7.5千瓦粉煤机1台,价值人民币990元。
  4、2001年3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伙同陈俊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朱士杰驾驶白洋淀牌三轮摩托车到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北林业队地内机井处,盗窃西樊各庄村委会30千瓦电机1台,价值人民币680元。
  5、2002年5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伙同陈俊成经事先预谋,到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罗家府地处,盗窃西樊各庄村委会铝质喷灌管19根,价值人民币3420元。案发后,其中2根喷灌管已起获发还事主。
  6、2004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朱士杰到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孙志华鱼池处,盗窃铝质喷灌管6根,价值人民币840元。案发后,已折价退赔事主。
  7、2005年12月间,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经事先预谋,先后3次到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工业小区西南侧附近,盗窃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安装一公司架线使用的沙篙104根,价值人民币7800元。案发后,其中97根沙篙已起获发还事主。
  8、2005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经事先预谋,到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任凤有鱼池东侧,盗窃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安装一公司架线使用的钢丝绳200米,价值人民币2600元。
  9、2006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任凤有到平谷区峪口镇东樊各庄东场院后机井处,盗窃东樊各庄村委会22千瓦电机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
  10、2006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任凤有到平谷区峪口镇东樊各庄村经济沟“狼窝”地机井房处,盗窃东樊各庄村委会17千瓦电机及压力泵1套,价值人民币960元。
  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于2006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分别坦白了部分盗窃事实。被告人朱士杰在羁押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士杰缴纳退赔款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事主杨志生、孙志华的陈述,证人孙凤申、刘进良、任国际、朱宝旺、朴宾川、李国新、王启云、陈俊成、柴福山、刘艳双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本院(1985)平刑法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1998)平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士杰在羁押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且有坦白情节,并积极缴纳部分退赔款,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凤有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凤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士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8日起至2008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任凤有、朱士杰盗窃所得物品折价退赔事主(其中任凤有退赔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元;任凤有、朱士杰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千九百四十五元,均限判决生效后10内退清。退赔清单附后)。
  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白洋淀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晓蓉
代理审判员  白雪英
人民陪审员  王 起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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