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刘红金、钟平财、万大安、余开明、薛宏、刘孝廉、吴立洲盗窃、方启富销售赃物、王仁福收购赃物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2 11:02
人浏览

浙江省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重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金,曾用名刘又清,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钟平财,又名钟平才,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犯盗窃罪于1984年1月11日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本案于2007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开明,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身份证号:(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宏,男,1957年4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立洲,曾用名吴香垓,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启富,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2002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4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仁福,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万大安、余开明、薛宏、刘孝廉、吴立洲犯盗窃罪、被告人方启富犯销售赃物罪、被告人王仁福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万大安、余开明、薛宏、刘孝廉、吴立洲等七人有期徒刑各五年、五年、五年、四年、三年、三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二万元、二万元、二万元、一万五千元、一万元、一万元、七千元,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方启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王仁福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万大安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7年10月29日裁定撤销本院(2007)路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孝廉无受审能力,被告人万大安需进一步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人的起诉。2007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准予撤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和万大安、易丈华及一江西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上马村美利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内,窃得空气压缩机180余只(价值人民币12600元),当天销赃后分掉赃款。
  同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余开明、薛宏和刘孝廉、万大安、易丈华经事先预谋,又窜至美利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和万大安、易丈华将厂房内的空气压缩机300余只(价值21000元)偷出厂房,被告人余开明、薛宏和刘孝廉骑人力三轮车将赃物运至路南街道上马村被告人的暂住处附近。被告人方启富在明知该批空气压缩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介绍被告人王仁福予以收购,并从中获利500元。被告人王仁福在明知该批空气压缩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6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随后以185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同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余开明、吴立洲和万大安、“杨协平”(另案处理)、易丈华经事先预谋,又窜至美利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和万大安、易丈华将厂房内的空气压缩机200余只(价值14000元)盗出厂房,被告人余开明、吴立洲及“杨协平”骑人力三轮车将赃物运至路南街道上马村被告人的暂住处附近。当天被告人等销赃后分掉赃款。
  2007年4月13日,被告人王仁福向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余开明、薛宏、吴立洲、方启富、王仁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失主缪珠妹的陈述;同伙刘孝廉、万大安供述;辨认笔录;图片;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书证;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余开明、薛宏、吴立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余开明、薛宏参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立洲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启富、王仁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为他人介绍销售或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启富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仁福案发后能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红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钟平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余开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薛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吴立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方启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的刑期均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被告人余开明的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被告人薛宏的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10年4月2日止;被告人吴立洲的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08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方启富的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仁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福生
审 判 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叶炳贤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