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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竹坤、赵华坤、王路华等聚众斗殴、抢劫、抢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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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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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曲 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曲中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竹坤,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板桥镇河西堡村民委员会2组。1990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华坤,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大马路村民,委员会7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2000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惠敏,恒序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系被告人赵华坤之表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路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大马路村民委员会3组。1999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凯,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中技文化,待业,住陆良县百货公司。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上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建文,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沙沟村民委员会沙沟岩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00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祥,男,1980年4月5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小堡子村民委员会4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勇,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中技文化,工人,住陆良县中枢镇兴隆路62号附13幢2楼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见雄,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大马路村民委员会3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红春(小名三宝),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马街镇海界村民委员会象嘴村220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红荣,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寺脚村民委员会1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黎明,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陆良县中枢镇中兴北路121号2幢41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银海之法定代理人)鸭存,农民,住中枢镇南门街68号,系张银海之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小所,男,现年41岁,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太家头村民委员会1组。
  原审被告人李兵,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板桥镇旧州村民委员会旧州村。199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明,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刘良村民委员会4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灿红,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陆良县畜牧局集资房。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199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云生,陆良县林业局干部,住陆良县畜牧局集资房。系被告人陈灿红之父亲。
  原审被告人张丽红,又名张艳红,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摆羊河村民委员会摆羊河村1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00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加云,农民,住陆良县摆羊河村民委员会摆羊河村117号。系被告人张丽张之父亲。
  原审被告人王料坤,又名王跃坤,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中枢镇四河村民委员会鲁昌村。1994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彦昆,又名曹汝昆,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村民委员会郭地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燕波,男,1982年10月9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刘良村民委员会刘良村22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段乔玉,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刘良村委员会刘良村22号。系被告人刘燕波之母亲。
  原审被告人汪中祥,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芳华镇雍家村民委员会大前所村68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克斌,又名小兵,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中枢镇四河村民委员会四河头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吉红,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马街镇大西村民委员会大西营村47号。199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击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闻章权,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村民委员会1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祥,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陆良县中枢镇东晓行13号。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于200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燕红,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高中文化,待业,住陆良县中枢镇盘新村民委员会大圩里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2000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鸭红,又名陈金端,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大嘴子村民委员会8组568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小毛,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大嘴子村民委员会8组568号。系被告人陈鸭红之母亲。
  原审被告人高文兵,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清河村民委员会1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199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荣美,农民,住三岔河镇清河村民委员会1组。系被告人高文兵之母亲。
  原审被告人刘雪光,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河镇刘良村民委员会11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美琼,农民,住三岔河镇刘良村委员会11组。系被告人刘雪光之母亲。
  原审被告人张银海,又名张建云,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中枢镇南门街68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鸭存,农民,住中枢镇南门街68号,系被告人张银海之父亲。
  原审被告人刘永华,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岔赶集早良村民委员会11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金祥,农民,住三岔河镇刘良村委员会11组。系被告人刘永华之父亲。
  原审被告人王云生,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中枢镇窑上村民委员会窑上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199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晶,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三贫河镇黄家圩村民委员会6组678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于200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上于陆良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见荣,农民,住三岔河镇黄家圩村民委员会6组678号。系被告人王晶之父亲。
  原审被告人伏祥勇,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马街镇汤官箐村民委员会3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0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华坤、骆竹坤、谢勇、王料坤、陈灿红、曹彦昆、高文兵、汤凯、闻章权、王见雄、李兵、刘燕波、刘明、汪中祥、王燕红、陈鸭红、王路华、刘祥、方建文、刘永华、刘雪光、罗红春、张丽红、张银海、彭吉红、张祥、潘克斌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兵、刘明犯抢劫罪;被告陈灿红、陈鸭红犯抢夺罪;被告李兵、骆竹坤、张丽红、王路华、段红荣、刘明、刘燕波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华坤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晶、段红荣、王云生、骆竹坤、高文兵、张祥、汤凯、袁黎明、曹彦昆、闻章权、刘明、方建文、王路华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汤凯、陈灿红、骆竹坤、汪中祥、潘克斌、伏祥勇犯寻衅滋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小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0)陆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小所、被告人李兵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抗诉、上诉,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骆竹坤、赵华坤、王路华、汤凯、方建文、张祥、谢勇、王见雄、罗红春、段红荣、袁黎明及法定代理人张鸭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10月25日14时许,跟着钱周元(在逃)的小扒手张冲飞被侍瑞兵、侍茂林(二人在逃)等人带走。钱周元邀约被告人谢勇、骆竹坤、赵华坤、王料坤等人到陆良县城大观园与侍瑞兵、侍茂林、皇甫平亮(被劳动教养)等人谈判要人,张冲飞要跟钱周元走,被钱带走,皇甫平亮手下四人骑摩托车一辆追砍钱未逞。为此,钱周元怀恨在心,伺机对侍瑞兵、兵甫平亮等人报复。23时许钱周元与被告人谢勇、赵华坤、骆竹坤、王料坤在窑上建材市场赵华坤租房内商量,举手表决后纠集被告人汤凯、曹彦昆、方建文、王见雄、刘燕波、李兵、王路华、张丽红、罗红春、张祥、刘祥、李刚、孙贵东、周乔坤(后三人另案)等人,持刀分乘微型车1辆,夏利出租车2辆去找侍瑞兵、王树坤(被劳动教养)、侍茂林、潘胜德、保利文(后二人在逃)一伙斗殴,到华兴宾馆门外看到侍瑞兵等人,便下车持刀进行砍杀;侍瑞兵等人见状后返回宾馆从柜台下拿刀对砍。在斗殴中,被告人李兵和潘胜德被砍成轻伤,1辆夏利出租车的玻璃被砍烂。后双方均不服,再次决意报复。1999年10月28日13时许,侍瑞兵、侍茂林纠集被告人陈灿红、潘克斌、汪中祥、王燕红、陈鸭红、张银海、彭吉红、王洪兵、保文祥,保俊刚、张红祥、蒋涛的伤属轻伤。
  199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华坤伙同朱祖海、赵自全、伏树良、赵其全(后四人在逃)等人窜至大莫古烟点,以李富荣、栾路兵在大莫古烟点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为由,敲诈了大莫古烟点点长王朗先人民币12000元。
  1999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保路元(另案)因其女友张丽花被罗红高、宋春刚带至陆良活水,遂邀约被告人王晶、段红荣、谢永红、谢树全、李东林、杨荣刚、孙三红、史红刚(后六人另案),谢双红(在逃),租乘一辆微型车到活水,将罗红高的女友张鸭芬强行带至三岔河一录像厅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八时许。
  1999年10月4日14时许,保路元又邀约王晶、段红荣、谢永红、谢树全、杨荣刚、谢双红、李洪兵、史红刚等人租乘一辆微型车到板桥镇鱼塘村委会谢宝建家沙场,找到宋春刚后进行殴打,后将宋春刚强行带至三岔河镇紫溪公园等处继续殴打,非法限制宋春刚人身自由至当日20时许,宋春刚的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1999年10月6日12时许,保路元再次邀约被告人王晶、谢永红、杨荣刚、谢双红、李洪兵、史红刚等乘车到板桥镇鱼塘村委会谢宝建家沙场,强行将罗林带至三岔河青龙潭等处殴打,非法限制罗林人身自由至当日20时许。罗林的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1999年10月28日8时,被告人王云生为索要欠款,邀约被告人骆竹坤、高文兵、张祥、汤凯、袁黎明、曹彦昆、闻章权等人,租乘二辆夏利车,将俞粉梅强行带至中枢镇大泼村委会西河闸处进行殴打、侮辱,非法限制俞粉梅人身自由当日11时许,愈粉梅的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1999年10月1日17时许,因梅彦辉、王红祥、郑国兴打电子游戏与跟着钱周元的扒手张冲飞发生争执。钱周元(在逃)伙同被告人刘明、方建文、王路华将三人强行带至县城昆圆饭店,要求三人喝白酒,继而用微型车将三人强行带至青山一田里,进行殴打,致王红祥体表损伤属轻伤。非法限制三人人身自由至当日18时许。
  1999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王双全(在逃)邀约被告人汤凯、陈灿红、骆竹坤、汪中祥、潘克斌、伏祥勇、王宗鹏、杜有富、胡金刚(后三人已判刑)、何建涛、桑宝建、王红兵(后三人另案)持刀、木棒、钢筋、火药枪将陆良县城开发区“景福娱乐城”的玻璃门砸毁,造成经济损失74953.84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陆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骆竹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以被告人李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赵华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王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刘明犯抢劫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被告人陈灿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张丽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方建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以被告人王料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张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曹彦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谢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王见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罗红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段红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刘燕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汪中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汪中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潘克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彭吉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闻章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刘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王燕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陈鸭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被告人高文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以被告人刘雪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张银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刘永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王云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王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伏祥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袁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李兵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小所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719.30元。宣判后,被告人骆竹坤以“我在聚众斗殴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赵华坤以“我未参与敲诈勒索犯罪,在聚众斗殴中不是主犯”为由;被告人王路华以“我未参与商量、策划,无斗殴的行为和目的,不构成聚众斗殴”为由;被告人汤凯以“我在参与的非法拘禁中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我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方建文、罗红春、王见雄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张祥以“我具有立功表现,应予认定”为由;被告人谢勇以“我未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对我宣告无罪”为由;被告人段红荣以“我在参与的非法拘禁中未实施行为,参与故意伤害是受钱周元胁迫,应对我从轻处罚”为由;被告人袁黎明以“我在参与非法拘禁中示殴打、侮辱被害人,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为由;被告人张银海的法定代理人张鸭存以“原判对张银海量刑过重”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人赵华坤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赵华坤参与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聚众斗殴中赵华坤属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骆竹坤、赵华坤、谢勇、王料坤等人商量、笄后,纠集被告人汤凯、曹彦昆、方建文王见雄、刘燕波、李兵、王路华、张丽红、罗红春、张祥、刘祥、李刚、孙贵东、周乔坤等人,持刀与侍瑞兵、王树坤、侍茂林、潘胜德保利文等在“华兴宾馆”外进行斗殴、砍杀,致被告人李兵和潘胜德被砍成轻伤,一辆夏利出租车的玻璃被砍烂;199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骆竹坤、赵华坤纠集被告人张祥、汤凯、闻章权、高文兵、曹彦昆、方建文、刘路红、刘永华、刘雪光、罗红春、王见雄、张丽红、李富荣等人与侍瑞兵、侍茂林纠集的被告人陈灿红、潘克斌、汪中祥、王燕红、陈鸭红、张银海、彭吉红、王洪兵、保文祥、保俊刚、张红祥、吴雪亮等人持刀在陆良县城同乐市场侧门大行上相互差距殴、砍杀,致张祥、王见雄、罗红春被砍伤,李富荣被刺破右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二辆夏利出租车的玻璃、车体被砍烂的事实属实。有被告人骆竹坤、谢勇、王料坤、刘燕波、曹彦昆、张祥、刘祥、罗红春、王路华、周乔坤、汤凯、李兵、方建文、张丽红、王见雄、王树坤、潘胜德、高文兵、闻章权、刘明、刘永华、刘雪光、陈灿红、潘克斌、王燕红、王洪兵、吴雪亮、张红祥、陈鸭红、汪中祥等人的供述,分别证实了双方斗殴的原因、案发前商量的情况、以及双方聚众斗殴的过程;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兵、潘胜德的伤属轻伤,被告人王见雄、罗红春的伤属轻微伤;尸检笔录证实了李富荣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聚众斗殴的现场分别位于陆良县城开发区华兴酒楼门外和同乐市场侧门四通家俱店外大街上;并有车辆受损的照片相印证。
  1999年7月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明伙同他人持刀抢动袁桃红的人民币25元,张昆平的人民币10元的事实属实。有陆良县人民法院(2000)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明亦供认不讳。
  199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李兵伙同他人抢动李建云价值1100元的备胎1条,陈其森的人民币500元的事实,有陆良县人民法院(2000)陆刑初字第51号事判决书和本院(2000)曲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兵亦供认不讳。
  1999年9月22日22时许和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灿红邀约他人持械抢夺刘崇辉店内的爱立信788C、诺基亚8310、诺基亚二代手机各一只,抢劫李小萍店内的摩托罗拉V998、三星600、松下CD90、诺基亚3210手机各1只,快译通权智中文寻呼机、上海好时中文寻呼机、摩托罗拉A王中文寻呼机各1只的事实,有被害人刘崇辉、李小萍的报案及陈述,分别证实了案发时间及被抢的物品数量、特征、价值情况;经被告人陈鸭红、谢有良指认,现场位于陆良县城西门街禾青寄卖行和东门街新长江传记销售点;提取物品清单、收条等证实了提取赃物的情况。被告人陈鸭红、谢有良、陈灿红分别作了供述或辩解,所作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够吻合。
  1999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兵用凳子砸伤高小所头部的事实,有被害人高小所陈述,我在旧州村委会一小卖部见到李兵,向他要欠款时,被李兵用凳子朝头部猛砸了一下,就倒地在上不知事了,与证人李平、张柱清证实的见到高小所向李兵要欠款时,被李兵用凳子猛地朝头部砸了倒在地上的事实相互印证;经被告人李兵指认,其伤害高小所的现场位于旧州李平家小卖部;经法医鉴定,高小所的头部损伤达重伤;并有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被告人李兵对伤害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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