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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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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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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三亚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永青,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亚市崖城镇北岭村委会落基一队。因本案于2003年12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邢锐,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金祥,男,1978年5月1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亚市崖城镇北岭村委会落基一队。因本案于2003年12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唐学胜,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亚市崖城镇北岭村委会落基一队。因本案于2003年12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唐学成,系被告人唐学胜的胞兄。
  被告人高俊杰,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亚市崖城镇北岭村委会落基一队。因本案于2003年12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4)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辩护人邢锐、唐学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与高学府、陈少真、唐明安、高雄(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三亚市崖城镇北岭周家村新清茶亭玩。期间,唐永青看见打帮村的青年也到茶亭玩,因唐以前被打帮村的青年打伤过,所以对打帮村的人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当晚11时许,唐永青叫大伙先离开茶亭,提议在半路上殴打回村的打帮村人,高俊杰提出不想参加,唐永青便指着高说:"你去不去?你不去等一下就完蛋!"高俊杰见状被迫同意参加。当他们走到落基村路口附近的公路上时,唐永青便决定在此殴打打帮村的人,于是,唐永青安排唐明安持手电筒到往新清茶亭方向前10米左右的路旁,看见打帮村的人过来便打开手电筒朝天上绕几圈,以便其余人作好打人的准备。接着又安排高学府、高俊杰、高雄在公路西侧茄子地旁埋伏。唐永青带高金祥、陈少真、唐学胜在东边香蕉地旁,同时让大家在附近地里找木棍作为打人工具。11时30分许,当打帮村青年刘太平骑一辆二轮摩托车拉李凯、刘永其从新清茶亭出来,经过落基村路口准备返回打帮村时,唐明安依计划向唐永青等人发出信号。刘太平三人接近唐永青等人的埋伏的地点后,公路西侧的高学府等人扔出一块石头打中摩托车,接着高学府第一个冲出来用木棍打中开摩托车的刘太平手臂,将刘太平等连人带车打倒在地。唐永青见状便叫"打",八人便一起冲上去围住刘太平三人打,混乱中,刘太平和李凯侥幸逃脱,刘永其(男,19岁,打帮村人)被唐永青等人围住用木棍乱打,唐永青将手中的木棍打断后又捡起唐明安丢在地上的手电筒朝倒在地上刘永其头部猛打,后被高金祥劝阻才罢手,随后唐永青等人逃离现场。刘永其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永其生前被他人持钝器击伤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次日上午,当唐永青得知被打的刘永其已死亡的消息后,召集大家到村里的小河边,和高学府一起对大家说:"如果谁把昨晚的事说出去,大家就反咬他是当头的"。2003年12月27日,唐永青、高金祥、高俊杰被公安人员抓获,唐学胜于同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永青辩称:1、是陈少真提议打大帮村的人的;2、高学府先动手打人;3、他只是用手电筒打了被害人背部几下。其辩护人提出:1、是哪一个被告人击伤被害人刘永其,造成其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不清;2、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永青是主犯的证据不足,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被告人高金祥辩称,当晚在歌舞厅没有看见打帮村的人,喝茶时没有人提出要打人,是在路口时提出的,是唐永青安排人员埋伏的。
  被告人唐学胜辩称,是陈少真、高学府、唐永青、高金祥四人在路口时提议打人并且是高学府喊打人的,
  被告人高俊杰辩称,打人是在路口时提出的,案发后是高学府、唐永青叫大家商量对策的。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与高学府、陈少真、唐明安、高雄(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三亚市崖城镇北岭村委会周家村新清茶亭玩。期间,唐永青看见附近打帮村的青年也到茶亭玩,因唐以前被打帮村的青年砍伤过,所以决定报复。当晚11时许,唐永青叫大伙先离开茶亭,提议在半路上殴打回村的打帮村人,高俊杰提出不想参加,唐永青便指着高说:"你去不去?你不去等一下就完蛋!"高俊杰见状同意参加。当大家走到落基村路口附近的公路上,唐永青等人便决定在此殴打打帮村的人,于是,唐永青安排唐明安持手电筒到往新清茶亭方向前10米左右的路旁,看见打帮村的人过来便打开手电筒朝天上绕几圈,以便其余人作好打人的准备。接着又安排高学府、高俊杰、高雄在公路西侧茄子地旁埋伏。唐永青带高金祥、陈少真、唐学胜在东边香蕉地旁,同时让大家在附近地里找木棍作为打人工具。11时30分许,当打帮村青年刘太平骑一辆二轮摩托车拉李凯、刘永其从新清茶亭出来,经过落基村路口准备返回打帮村时,唐明安依计划向唐永青等人发出信号。刘太平三人接近唐永青等人的埋伏的地点后,公路西侧的高学府等人扔出一块石头打中摩托车,接着高学府第一个冲出来用木棍打中开摩托车的刘太平手臂,将刘太平等连人带车打倒在地,八人便一起冲上去围住刘太平三人打,混乱中,刘太平和李凯侥幸逃脱,刘永其(男,19岁,打帮村人)被唐永青等人围住用木棍乱打,唐永青将手中的木棍打断后又捡起唐明安丢在地上的手电筒朝倒在地上刘永其头部打,后被高金祥劝阻才罢手,随后唐永青等人逃离现场。刘永其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永其生前被他人持钝器击伤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次日上午,当唐永青等人得知被打的刘永其已死亡的消息后,召集大家到村里的小河边,和高学府一起对大家说:"如果谁把昨晚的事说出去,大家就反咬他是当头的"。2003年12月27日,唐永青、高金祥、高俊杰被公安人员抓获,唐学胜于同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列举的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太平的陈述,反映了案发当晚他和刘永其、李凯以及村里一些青年人到周家村新清茶亭喝茶、玩耍,在此期间听落基村的人扬言要打打帮村的人,故和刘永其、李凯在回村途中遇见落基村的人(即唐永青等人)而折返茶亭,但没料到不久后三人顺原路回村时还是遭遇不幸。当时他们骑车途经落基村路口附近时,被人用石头击中摩托车,并用棍击中其右手致摩托车连同他们三人倒地,从路边又冲出几个人持棍殴打他们,刘太平和李凯奋力挣脱才得以逃脱回村,后将情况告知刘永其家人,同时遇见刘颖祥,刘称在经过案发地点时见有人持棍,害怕被打而逃走,刘太平随后和刘永其家人赶到现场时见到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后送医院证实已死亡。
  2、被害人李凯陈述,其反映案发当晚和刘太平、刘永其等人在周家村新清茶亭喝茶,在和刘太平、刘永其回打帮村途中经落基村路口附近时被几名歹徒持棍殴打,其和刘太平侥幸逃脱,后来其回到现场时见到刘永其倒地昏迷不醒,其即赶回打帮村,见刘太平和刘永其亲属赶到现场。
  3、证人刘永胜(被害人刘永其胞兄)的证言,其证实案发当晚见到刘永其也在周家村新清茶亭喝茶,在其准备回村时,见唐亚强(即被告人唐永青)等人站在茶亭门口,并扬言要打打帮村的人,其回家不久刘太平即来报称刘永其回村路上被打了,他们赶到现场并把刘永其送往崖城卫生院抢救,但刘永其已死亡。同时证实唐永青在2000年曾被打帮村青年砍伤。
  4、证人刘永福(被害人刘永其胞兄)的证言,其证实当晚是刘太平到家里告知刘永其被打的消息,但他们赶到现场把刘永其送到崖城卫生院抢救时,医生诊断刘永其已死亡。
  5、证人刘颖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刘永其也在周家村新清茶亭喝茶,后来其和黄力芳回打帮村途中,见有人拿石头和棍子,其害怕被打而从地里逃回村,后听说刘永其被打伤,其和村里人把刘永其送到崖城卫生院抢救,但刘已死亡。
  6、证人黄力芳的证言,其证明的情况和刘颖祥的基本一致。
  7、证人刘永雄的证言,所反映的情况与证人刘永胜的证言是一致的。
  8、证人黄亚永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刘永其在周家村新清茶亭喝茶,当晚12时许,其和朋友在落基村路口附近芭蕉园旁遇见刘颖祥的女友,刘的女友称刚才有几个落基村的人要追打她和刘颖祥,被他们逃脱,随后刘的女友和黄亚永等一起回打帮村,后来听说刘永其当晚在落基村路口被人打死。
  9、证人黄秀妹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刘太平、刘颖祥、刘永其均在周家村新清茶亭喝茶。
  10、证人高家希的证言,证实2002年某日亚祥(唐永青)在打桌球时曾和村里青年说打帮村的人打伤他而没有受处理,其要打打帮村的人。
  11、被告人唐永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供认了案发当晚参与打人的事实,但辩称提出打人的是高学府、陈少真,同时其还供认三年前曾被打帮村的人打伤的事实。
  12、被告人高金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案发当晚是由唐永青提出打人的,在高俊杰提出不想参加后又胁迫高俊杰,并且具体安排各人的分工及位置,打人过程中,参与的8人都打了死者,其中唐永青在用棍打断后又接着用手电筒打死者头部,在高金祥劝阻后才停手。第二天当得知被害人刘永其已死亡后又和高学府一起威胁大家不许坦白。同时还供认唐永青案发前曾被打帮村的人打伤的事实。
  13、被告人唐学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供述与高金祥的一致。
  14、被告人高俊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供述与高金祥的一致。
  15、三亚市公安局(2002)第183号鉴定书,证实了经检验,被害人刘永其头部受纯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操损伤死亡。从法医鉴定的情况看,和各被告人所供认的使用凶器的情况及打击的部位是一致的。
  16、由崖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唐永青出生于1980年4月11日,高金祥出生于1978年5月1日;高俊杰出生于1984年8月25日;唐学胜出生于1978年4月10日。
  同时证实被害人刘永其又名刘永成,出生于1983年5月18日,任三亚市崖城镇北岭村委会打帮村。
  17、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唐永青作案用的手电筒没有提取到,在现场提取的两支木棍因保管不善已遗失。
  18、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唐学胜于2003年12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9、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3年12月27日在落基村抓获本案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高俊杰。
  20、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出具的证明,说明同案的高学府、陈少真、唐明安、高雄现在逃。
  21、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件发生后,接到报案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02年12月11日上午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现场有两处血迹及的作案工具5根木棍,一根竹棍,并担取了两根木棍(已遗失)。同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摄了现场照片,显示了现场概貌,遗留的血迹,作案工具,被打摩托车的损坏情况等。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青、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共同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永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金祥、唐学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唐学胜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俊杰受胁迫参加犯罪,属胁从犯,可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唐永青及其辩护人前述辩护意见,经查,在打人工程中,高学府先动手,此节可以认定;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是具体哪一个被告人击伤被害人刘永其,造成其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不清,该辩护意见成立,可以采纳。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永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所提的该被告人不是主犯的辩护理由,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高金祥、唐学胜、高俊杰辩称的当晚打人,是在路口时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为严明国法,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正义,惩罚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永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年。
  三、被告人唐学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高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万祥  
审 判 员 陈永华  
审 判 员 李 力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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