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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寒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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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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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怀刑初字第001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寒(曾用名肖永,别名小永),男,28岁(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兆龙居3号楼2单元402号;2006年2月28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8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8)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寒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寒于2008年1月14日22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金利豪啤酒屋内,因琐事与黄大国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肖寒在啤酒屋门口处,用刀将黄大国扎伤,致黄大国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肺上叶裂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黄大国之损伤已构成轻伤(偏重)。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大国的陈述,证人李建林、王义、马怀峰的证言,黄大国、李建林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雁栖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怀公刑技鉴临床字2008第0057号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照片,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被告人肖寒的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寒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寒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09年1月21日止;其中先行羁押的15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兵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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