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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锋运输毒品、抢劫,张培贩卖毒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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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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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锋,绰号“锋伢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泉塘村3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培,男,1970年9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居委会,住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秀水明山B栋1单元502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09年5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锋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张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8)怀鹤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岳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岳锋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锋撤回上诉。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云 生
审 判 员 周 少 文
代理审判员 杨 捷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 艳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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