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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军、彭明东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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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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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州刑二终字第36号

  原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军,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山县干溪乡干溪村一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穆代万,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不识字,农民,住龙山县干溪乡干溪村一组,系原审被告人穆军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杰,男,15岁,龙山县第二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向双凤,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农民,住龙山县猛西乡猛西村第6组,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杰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彭明东,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龙山县人民银行宿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明东、穆军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穆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8日,被告人彭明东、穆军携带杀猪刀、水果刀,采用暴办手段抢走龙山县第二中学学生雷杰现金10元。被告人彭明东在抢劫中将雷杰左手肘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其伤为轻微伤。雷杰治伤共花去医疗费159.4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医药费收据等。原审认为被告人彭明东、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现金,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致伤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彭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穆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彭明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杰经济损失160元,被告人穆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杰经济损失1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人穆军不服,上诉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彭明东、穆军因无钱花,预谋抢学生的钱。2004年5月8日清晨,两被告人分别携带杀猪刀、水果刀守候在龙山县体育馆经民族路瓦拱桥去的路段一小巷子处伺机作案。当日6时30分左右,龙山县第二中学学生雷杰经此地去上学。此时,彭明东、穆军即拦住雷杰。彭明东捉住雷问:“你有钱没有?搞点钱”。雷讲:“有,是卡上的(生活费),我不搞”。彭明东取出杀猪刀用刀背朝其背部打了一刀,并问雷:“你有好多钱?”雷讲有20多元,穆军要雷杰给10元,雷不给,彭明东就朝雷杰砍了一刀,砍伤雷杰左手肘部。接着,彭明东就叫穆军搜身,搜出一元钱。雷杰害怕钱被抢走,被迫取出10元钱给了被告人。随后,两被告人逃跑。当日晚11时,公安人员在彭明东租住的出租房内将两被告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杰的伤属轻微伤。其治伤医疗费共计开支159.4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雷杰陈述了被抢的事实。
  二、证人田际春证实雷杰将被抢的情况告诉他后,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三、被告人彭明东、穆军供认了抢劫事实,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基本一致。
  四、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及作案凶器的照片证实了两被告人抢劫的情况。
  五、被害人雷杰的伤情鉴定证实他被被告人彭明东砍成轻微伤。
  六、被告人穆军的户口资料证实其犯罪时未满18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军伙同原审被告人彭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两被告人在抢劫时致伤被害人,应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上诉人穆军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审对其量刑时,已考虑上诉人是从犯,犯罪时未成年等情况,对其予以了减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决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天华  
审 判 员 向发炳  
审 判 员 鲁勤练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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