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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贵、魏光宇、刘雪松、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翟勇抢劫,窝藏、包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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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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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6)一中刑终字第269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光宇,男,二十三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北京化工研究院工人,住本市西城区地安门大街四十一号院六楼三门四十九号。因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贺宾,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艳贵,女,二十二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北京五洲大酒店职工,住本市海淀区羊坊店居民楼二号楼二门二零五号。一九九二年九月因抢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雪松,男,十九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新环技术开发公司工人,住本市海淀区玉渊潭乡善家坟村。一九九三年三月因故意伤害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一九九四年九月被解除。因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京生,男,十八岁(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六日出生),汉族,原籍福建省,捕前系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电力机务段工人,住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十二号楼三单元三十一号。一九九三年六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洋,男,十九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无业,住本市丰台区丰台西站十六楼一门十四号。一九九三年八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九九五年六月被释放。因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白宇,别名白剑,男,十九岁,蒙古族,原籍北京市,捕前北京轮胎厂工人,住本市海淀区安河桥正红旗西街一号。一九九三年六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九九五年六月刑满释放。因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劲松,男,十九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无业,住本市海淀区羊坊店居民楼二号楼二门二零五号。一九九三年九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六年二月被释放.因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翟勇,男,十八岁(一少L七八年十一月七日出生),汉族,原籍北京市,系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住本市海淀区羊坊店铁路宿言十八楼十层一号。因窝藏、窝赃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于日被羁押,同年五月八日被逮捕,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郭艳贵、魏光宇、刘雪松、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抢劫,被告人翟勇窝藏、窝赃一案,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1996)海刑初字第806号邢事判决。被告人魏光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艳贵因被害人李源与其中断恋爱关系另交女友即心怀不满,意欲报复。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被告入郭艳贵、魏光宇(二人系恋爱关系)唆使并带领被告人刘雪松、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及王雷(在逃)等人到本市海淀区定慧小区三十三号楼李源家进行报复,并言明:李源很有钱,为防止其报案,要将电话线拽断,将手持电话机抢走。被告人王雷、刘雪松、陈京生、工洋、白宇、郭劲松敲开门后冲进李家中,被告入刘雪松从室内厨房抄起菜刀对李的头部、背部连砍数刀,被告人陈京生用椅子腿殴打李,将李打倒在地,被告人王洋、白宇、郭劲松及王雷对李拳打脚踢,当场抢走李的手持电话机一部、佳能照像机一架、金戒指一枚、公文包一个、西服上衣一件(内有人民币三百元)、钱包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余元。李源经送院诊断为,头部两处皮裂伤、左侧肩背部五处皮裂伤(共缝合三十五针)、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次日,被告人郭艳贵带领被告人魏光宇、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等人携带赃物逃至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找到被告人翟勇,被告人翟勇明知被告人郭艳贵等六人系犯罪分子,仍为其租住房屋,明知被告人郭艳贵等人所携带物品系赃物而将赃物藏匿于自己宿舍内,并答应帮助销赃(未果)。被告人郭艳贵、魏光宇、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逃回北京后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相继被抓获归案。次日将被告人刘雪松、翟勇抓获归案。赃物已全部起获。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郭艳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魏光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雪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京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白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郭劲松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翟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起获的公文提包(旧、棕色)一个、佳能照像机(旧、带黑套)一架、手持电话机(旧)一部、乎持电话机电池(旧)四个、钱夹一个、小金戒指四枚、菜刀二把发还失主李源。魏光宇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未参与抢劫犯罪活动。魏光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原判认定魏光宇在抢劫犯罪中所起作用与事实不符,其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未予考虑,原判量刑畸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魏光宇伙同原审被告入郭艳贵共同唆使原审被告人刘雪松、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及王雷(现在逃)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晚八时许,到本市海淀区定慧小区三十三号楼李源家进行报复,刘雪松、陈京生等人持械将李源殴打致重伤,并又将其手持电话机、照像机等财物抢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余元),后魏光宇、郭艳贵、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逃至河北省石家庄找到原审被告人翟勇,翟明知魏光宇等人系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住处并窝藏赃物的事实正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源的陈述,证人范安伟、袁屹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四医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结论,起获的凶器、赃物及赃物估价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审被告人郭艳贵、刘雪松、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翟勇亦供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光宇及原审被告人郭艳贵、刘雪松、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无视国法,经预谋持械使用暴力入室抢劫公民财产,致人重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翟勇明知魏光宇、郭艳贵等人是在逃的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住处后又帮助隐匿赃物,其行为分别构成窝藏罪、窝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刘雪松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又犯罪,王洋、白宇、郭劲松邢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惩处;郭艳贵、郭劲松在犯罪后能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陈京生、翟勇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魏光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辫护意见,经查,有同案人的口供相互印证,其唆使并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故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魏光宇、郭艳贵、刘雪松、陈京生、王洋、白宇、郭劲松、翟勇犯罪的事实、性质、各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分别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列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议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魏光宇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庆宏  
代理审判员 刘永才  
代理审判员 赖 琪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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