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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里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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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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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23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里,曾用名杨万理,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通道侗族自治县木脚乡木脚村老寨组。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元,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通道侗族自治县临口镇临口村坪头组。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仁新,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通道侗族自治县木脚乡更头村松树坪组。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元、杨万里、杨仁新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万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元、杨万里、杨仁新伙同杨凯、“阿局”(均另案处理)经密谋,于2006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携带刀、撬杠等作案工具,驾乘一辆吉普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村嘉和公司办公大楼旁小巷,由被告人杨仁新坐在车内看风接应,杨凯、“阿局”及被告人杨元、杨万里相继爬墙进入嘉和公司办公楼,持刀威胁并捆绑在三楼睡觉的被害人卢少云,搜房间,撬保险柜,抢走人民币29000元、港币2500元、多普达830型手机一台、诺基亚6670型手机一台、IBM T60-D65型手提电脑一台、伯爵G0A08876手表一块(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7720元)。期间,被害人卢少云挣脱欲逃脱,被被告人杨元、杨万里及杨凯、“阿局”抓住殴打并重新捆绑,致其受伤(经鉴定,卢少云全身多处挫擦伤及划伤,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眼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接着,被告人杨元、杨万里及杨凯、“阿局”又将办公楼内的9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4799.75元)拆下搬出办公室。期间,被害人卢少云挣脱呼救,被告人杨元、杨万里及杨凯、“阿局”即抛弃电脑主机,携带其他赃物与被告人杨仁新一起逃离。得手后,赃物被销赃,赃款被分占。
原判认定本案的赃款、赃物为:人民币29000元、港币2500元,IBMT60-D65型手提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880元)、多普达8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44元)、诺基亚667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96元)、伯爵牌手表一块及电脑主机9台(价值人民币4799.75)。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卢少云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杨元、杨万里的笔录。证实2006年10月28日凌晨,他在沙头嘉和公司内睡觉时,有四名男子持刀对他进行殴打、捆绑并实施抢劫,共抢走现金人民币29000元、港币2500元、多普达830型手机一台(价值6000元)、诺基亚6670型手机一台(价值5000元)、IBM T60-D65型手提电脑一台(价值16700元)、伯爵G0A08876手表一块(价值134300元)及银行卡、证件等物。经辨认,被害人确认被告人杨元、杨万里就是案发当时实施抢劫的人。
2.证人王华、谭兰开、谭建国(均为嘉和公司保安员)、郑均刚(嘉和公司旁小卖部店主)的证言及郑均刚辨认被告人杨万里、杨仁新的笔录。其中证人王华、谭兰开证实听被害人讲被抢劫;证人谭建国证实案发前看到有一辆吉普车停在其公司附近;证人郑均刚证实案发前看到有一辆吉普车停在案发地点附近,期间曾有两人下过车(经其辨认,确认该两人就是被告人杨万里、杨仁新)。
3.被告人杨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同案人的笔录。证实2006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杨凯开车带着他和杨万里、杨仁新及一不知名男子从东莞来到案发地点“搞东西”(当时他以为是去偷东西)。他们等到次日凌晨,杨凯、杨万里及不知名男子携带刀、电筒翻墙进入一间工厂,杨仁新则留在车上。不久,杨凯打电话叫他拿铁棍进去。他进去后,上到三楼,看到那不知名的男子用刀看守着一个只穿内裤的男子。然后,杨凯让杨万里看着被制服的男子,杨凯和不知名的男子用铁棍撬保险柜,他跟在他们后面看。撬开后,里面有1万多元现金。随后杨凯又和不知名男子撬另一个保险柜,但没发现什么财物。期间,被制服的男子企图逃跑,被杨万里抓了回来,杨凯和不知名男子殴打其并将其绑了起来。随后,由杨万里看守那男子,他们三人去拆电脑主机并准备往外搬。这时,不知名男子说被制服的男子逃跑了,于是他们马上从原路回到车上,逃回东莞。在车上,杨凯说搞到现金2万多元(有几千元是从那男子处搜到的)、一块手表、两部手机及一台手提电脑。他分得赃款5000元。
4.被告人杨万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他供述的作案过程与被告人杨元所述基本相同,并称,是杨仁新提出去作案地点的,因为杨仁新对那里比较熟悉;他开始以为是去盗窃,作案过程是杨凯和“阿局”指挥的;共抢得两部手机、一台手提电脑、一个钱包(内有几千元现金)以及一个保险柜内的现金1万多元。因被害人逃脱,他们未能搬走电脑主机。他分得赃款4200元。
5.被告人杨仁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停车地点的笔录。证实作案当天,杨凯开一辆吉普车带着他和杨元、杨万里及一个不知名男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一个镇。停车后,杨凯指着一间工厂说今晚就搞这间厂。当晚12时左右,杨凯、杨万里及那不知名男子拿着刀、铁棒及手电筒先进入那间厂,他和杨元留在车上。过了几分钟,杨元的电话响了,他拿着铁棒说“我也进去了”。大约1小时后,他们拿着工具跑出来说被人发现了,于是他们就开车逃回东莞。在车上,杨凯说搞到了现金和一块手表,搬出电脑但来不及拿了,还听他们说里面有一个男子,但他不知道该男子有无反抗。
6.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证明、起赃经过证明。
8.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9.法医学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卢少云身体多处划、擦伤,构成轻微伤。
10.价格鉴定结论书。经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IBM手提电脑价值12880元,正品伯爵手表价值32万元,多普达手机价值3344元,诺基亚手机价值1496元。
1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杨元、杨万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仁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仁新在盗窃犯罪中负责看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万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仁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杨万里上诉提出,他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赃款赃物没有原判认定的那么多;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元、杨万里犯抢劫罪、杨仁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杨万里提出其是从犯及赃款赃物没有原判认定的那么多等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杨万里参与本案密谋,积极参与实施抢劫犯罪,后分得赃款赃物,他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原审被告人杨元等同案人的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诉人杨万里提出他是从犯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本案赃款赃物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原审被告人杨元、杨仁新、上诉人杨万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足以认定,故对上诉人杨万里针对原判认定的本案赃款赃物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万里、原审被告人杨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杨仁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杨仁新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杨万里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杨万里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胡智鸿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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