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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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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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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宣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宣刑初字第00054号

被告人王立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平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台头山乡喇嘛仗子村6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利国 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7)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强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丽霞、张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立强乘坐被害人邢济兴驾驶的车牌号京BK2002的出租车到北京市宣武区儒福里小区48号楼前,用手按住被害人头部、捂住被害人嘴部并将被害人左脸咬伤,抢劫邢济兴的CECT型手持电话机1部(已收缴并发还),价值人民币836元,及人民币现金10余元(已挥霍)。被告人王立强于2006年10月21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作出了供述,并有被害人邢济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晓蔷、牛艳丽、张金凯的证言,现场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的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工作记录在案证实。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强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立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举证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立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二、退赔赃款人民币十元,发还被害人邢济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杜 淑 英
人民陪审员 倪 春 玲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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