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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欠条并夺回还款 构成抢劫被判刑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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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假意偿还欠款,趁受害人数钱之机纠集另两名被告人撕毁欠条并夺回受害人手中的现金,两审法院均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三年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被告人李某雇用受害人为其经营的饭店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装修费为28000元,至2002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尚欠被害人装修费12500元,当日被告人李某亲自为受害人书写12500元的欠条一张。2002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约受害人商议装修费结算事宜,并商定被告人李某再支付受害人一万元装修费即结清欠款事宜。当日,被告人李某将一万元钱交给受害人,受害人将欠条放置于桌上,当受害人数钱时,被告人何某、张某等人将欠条撕碎扔在受害人的脸上后,被告人何某从受害人手中将一万元现金夺回,用钱戳受害人的脑门处,威胁受害人,后被告人李某劝阻了另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受害人趁机离开。后被告人李某为酬谢被告人何某等人,将其中的4000元交与何某,被告人何某分给被告人张某现金1000元。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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