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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牛”疑人出老千 师徒抢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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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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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欧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与被告人刘某系师徒关系,2010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欧某、刘某与敖某、孙某、黄某在新余市抱石公园旁一地下室以“斗牛”的形式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活动。在玩牌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怀疑孙某变牌,认为孙某出老千,便以此为由殴打孙某,敖某在旁劝说欧某便认为敖某是孙某的同伙,与被告人刘某一起采取暴力手段逼迫敖某拿出身上的940元钱、孙某拿出身上的1000元钱,交给刘某,刘某拿回输的100多元钱后全部交给了被告人欧某 ,而后被告人欧某打电话叫来十多个男青年(在逃),并由刘某将她们带到地下室,继续稳敖某、孙某要钱。后被告人刘某有事离开,被告人欧某和这些男青年强行将敖某、孙某带至新余市珠珊镇珠珊村祠堂内进行殴打,并逼迫敖某打电话叫其妻子袁某送了1000元钱到三叠园宾馆门口交被告人欧某,才让敖某离开。之后被告人刘某到三叠园处与被告人欧某等人会合,逼迫孙某赊一条蓝芙蓉王香烟交给刘某(后退还7包),才让其离开。经法医鉴定,敖某、孙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其中被告人欧某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被告人刘某系案中从犯,且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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