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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文、陈风佐、王仙庆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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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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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三亚刑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邓小文,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于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三亚市椰风巷十五号,无业。2005年4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风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崖城镇打铁街,无业。200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仙庆,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崖城镇城管区导一村一队。2004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小文、陈风佐、王仙庆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陈风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000 元人民币。二、认定被告人王仙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执行刑罚为四个月零四天,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零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三、认定被告人邓小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执行刑罚为九个月零十五天,总和刑期二年九个月零十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邓小文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王仙庆与邓小文、陈风佐三人的共同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剑华
审 判 员  陈永华
审 判 员  李 祎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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