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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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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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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平,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毕节市大银镇半林村黑七亩组29号。2005年1月9日因吸毒被毕节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同年7月8日被解除。2006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平经电话与柯兴贤联系,将海洛因送到黄岩区夜市附近,卖给柯海洛因1克,收取人民币400元。
  同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平经电话联系,将毒品送至路桥客运中心对面的金门小宾馆202房间,卖给柯兴贤、王斌海洛因一包,重1。26克,价格为人民币76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柯兴贤、王斌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及图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0日起至200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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