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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刑,能被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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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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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是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司机,2011年1月5日在外出送货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同时也造成自己双小腿骨折。其后,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1年3月底,王某亲属向当地社保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有人认为王某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不仅是社会道德所不容,也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不应认定王某为工伤。那么,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有法律依据吗?

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也有同样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是否因“故意犯罪”受伤就成为工伤认定中的关键因素。

犯罪在主观心态上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相应的犯罪也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而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伤害,仅指因职工本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不包括侵权第三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职工受到伤害的情形。而过失犯罪为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利后果。法律及行政法规只是规定职工 “故意犯罪”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因自己过失犯罪遭受事故伤害,不应剥夺其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利,仍应认定为工伤,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及对职工保护措施的加强。对于职工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是社保行政机关自己的主观判断,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来判断。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王某的情形符合法规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该依法认定王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

相关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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