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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存在,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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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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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的吴滨、徐强律师经过长达几个月的细致工作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使得检查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撤消案件,这很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才能体现刑法的真正公平”的宗旨。本案的当事人顾某为部队退伍转业医务人员,为了维持生计在上海嘉定区开设了小药店,附近的外来务工人员常到此处购买药物。

本站的吴滨、徐强律师经过长达几个月的细致工作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使得检查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撤消案件,这很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才能体现刑法的真正公平”的宗旨。本案的当事人顾某为部队退伍转业医务人员,为了维持生计在上海市嘉定区开设了小药店,附近的外来务工人员常到此处购买药物。

2007年2月4日,外来务工人员常某来到顾某的小药店购买药品。按照惯例,顾某根据常某所描述的症状,认为常某所患的是急性肠胃炎。由于此为急性病,顾某出售给常某一盒盐酸环丙沙星胶囊(该药专用于治疗急性肠胃炎)。而常某在就医期间并没有与顾某说明身体不适的其实是常某的同乡周某而非常某本人,是自己受周某委托来代为购药的。常某在拿到药离开诊所后,将药交给同乡周某并让其服用,而周某在服药后不久就呈现昏迷状态,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家属随即向嘉定公安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在顾某的药店中将顾某抓获,而直至被抓,顾某仍是蒙在鼓里毫不知情。本站的吴滨、徐强律师接受了顾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顾某的辩护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顾某一直认为病人是常某而非周某,因此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周某产生何影响,也就更加谈不上如何避免了。由此可见,顾某的诊断与周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存在,顾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案于2007年4月13日由嘉定公安移送嘉定检察院,经检查机关历时几个月的审理调查,最终于2007年9月作出了因证据不足撤消案件的决定,嘉定公安也于2007年9月24日释放了顾某。周某的身亡值得我们惋惜,也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作为病患应及早到正规的医院就诊以确保能得到正确的治疗。如委托他人购药,则被委托人应尽到自己的义务,详实地向医生反应委托人的病情,以保证委托人的权益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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