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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成爱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服刑期满释放后,于1994年初在
西宁市南川西路杨辉开办的诊所里以杨辉的名义行医。同年年底,杨辉将行医执业许可证交回城
西区卫生局,成爱光隐瞒犯罪经过并编造了在某医科大学学习和某医院行医的假简历,在
城西区卫生局通过私人关系非法领取了行医执业许可证,并租用民房开设行医门诊部。1995年1月和1996年12月,成爱光又先后通过私人关系领到违规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主治医生证书。1999年1月26日,成爱光在感冒病患者马占林就诊时,在没有诊断依据和检查记录的情况下,超剂量、高浓度、违规改静脉滴注药物为快速静脉推注血管扩张药物,诱发病人心衰、肺水肿,加上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致马占林死亡。
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判决
西宁市城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成爱光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并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成爱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赔偿马占林之妻马香兰经济损失5
万余元。宣判后,成爱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西宁市检察院认为,成爱光不具备行医资格,不应按医疗事故定罪量刑。西宁市中级法院据此发回重审。重审时,城西区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后以非法行医罪再次起诉,该区法院再审后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成爱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受害人马香兰经济损失5万余元。成爱光不服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