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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 “大胆”劳保主任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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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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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滨州中院一审审结了在当地备受社会关注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王传修贪污受贿案,被告人王传修、于合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0年。
1998年5月18日至1999年1月7日,王传修、于合奎办理了虚假的领取退休金手续,先后9次以滨州地区物资局经营处的名义从滨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冒领退休费共计196200元,二被告人共同将该款贪污。
2000年3月份,王传修让于和奎为其虚填金额为36190元的购煤票据,在本单位的“小金库”帐上签字报销,虚报冒领公款36190元,非法占为已有。2001年8月,王传修以解决煤款的名义,指使滨州市城建集团虚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1份,自己在该表上签字后,从本单位财务科骗取公款21362元,非法占为已有。
2000年3月,被告人王传修利用职务之便,以解决职工煤款的名义,向阳信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索要公款36190元,非法占为已有。
1998年5月至6月,王传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搬迁新住宅楼之机,为本单位24名职工在滨浩家具有限公司购买家具,以拨付“退休费”的名义,从本单位帐户上支付该家具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共计190919.40元。2001年1月18日,王传修具体安排,以本单位向滨州市第一棉纺织厂虚拨“增资补发工资”的名义,拨款23100元,一棉为其返还21000元。王传修擅自将其中的20000元分给了本单位48名职工。2001年1月10日,王传修,以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房屋修缮费”的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249163元。
综上,法院认为,王传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贪污公款共计253752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36190元;滨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460082.40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王传修是该单位主管人员;王传修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于合奎与王传修互相勾结,共同贪污公款196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王传修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于合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贪污、受贿的赃款共计289942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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