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柘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柘行初字第438号
原告董钦良,男,生于一九四二年,汉族,农民,住柘城县牛城乡董楼。
委托代理人关东汉,男,生于一九四九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铭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秀莲,柘城县土地管理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爱兰,柘城县土地管理局干部,特别授权。
原告董钦良不服柘城县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1999)柘土监字第1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董钦良、关东汉、孟秀莲、刘爱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柘城县土地管理局认定董钦良于一九九三年占用属于国有土地的原曹堂学校旧址建房做生意,面积为、532平方米。董钦良只到没有批准权限的牛城乡政府办理用地手续,构成非法占地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限董钦良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罚款5320元的处罚决定书。
董钦良诉称该地是属于曹堂学校的集体所有土地,建房是经过牛城乡政府审批的,有土地使用证。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被告辩称:董钦良建房占用属于国有土地的曹堂学校旧址建房,牛城乡政府无权输用地手续,属超越职权,该用地手续为无效证件。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董钦良于一九九三年占用属于国有土地的原曹堂学校旧址建房做生意,南北长26.7米,东西宽20.05米,面积为532平方米,董钦良到没有批准权利的牛城乡人民政府办理用地手续。柘城县革命委员会柘革字(72)35号关于解决曹堂学校问题的批示和柘革字(72)38号关于解决曹堂学校问题第二次协商意见的批示,确定原曹堂学校地皮归国家所有。柘城县土地管理局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柘土监(1999)111号土地建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董钦良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罚款532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证实。
本院认为,柘城县土地管理局对董钦良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牛城乡政府给董钦良办理用地手续属超越职权,该证为无效证件。董钦良诉称不是国有土地及有牛城乡政府办理用地手续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柘城县土地管理局柘土监(1999)1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费壹佰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殿华
代理审判员 史凤秀
代理审判员 刘纯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