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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调整原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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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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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并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8年第121号公告调整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公告附件)。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经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还对属于禁止类商品的深加工结转作出了规定:对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对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1号 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从原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商品)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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