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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私企工作的销售人员,去年由于职位变动,公司有出过文件并在去年的第三季度起给我做了薪酬补贴。因为销售的底薪是结合业绩考核的,一个季度调整一次,由于第三季度业绩突出,第四季度的底薪上升了一级,但刚好这调整的薪酬补贴和底薪上升的级别工资金额是相同的,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把那个原来的补贴与底薪误认为是已经结算好的了,就只算一个。直到今年初才发现原来一直领的工资有出入,找了财务及行政的领导后也都证实了这一情况。但上交给公司老板时却反口了,说当时是有答应过这一审请,但后来由于本部门相关人员的一些变动,觉得没有设置这个岗位的必要,也就不再补发相对应的薪酬补贴。但后来的调整并没有再另行起文,也没有通过任何人对本人通知,针对这一情况,想请问老师我该如何处理,谢谢。(补充说明:不知是由于什么原因,关于之前调整薪酬补贴的文件行政也没留底???)

合同纠纷 2018-10-31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合同的约定。既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对劳动报酬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了约定,用人单位单方不能改变工资的标准。
    否则构成违约。违反劳动合同的,你朋友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公司调动岗位员工不同意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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