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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 我们的权利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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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那么,新保险后,在寿险领域,消费者到底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新权利呢?

  投保前:

  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险合同的内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它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此举有利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投保中:

  一般来说,在购买人寿保险之前,保险公司都要有系列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新保险法中就对此进行了明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核保期间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要赔。在这一点上,新保险法已经和国际相接轨。

  合同有效中:

  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却不点破,仍旧收取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再以投保人告知义务上的瑕疵为由拒绝赔付。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新保险法的新增的这一不可抗辩规则限制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理赔:

  "投保易,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相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无疑属于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弱者们往往为了这样那样的理赔问题伤透脑筋。新保险法中,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一次性"、"30日内""10日内"和"3日内"等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会消除一些被保险人在理赔中被多次折腾的不满。并给予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时,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

  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有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原《保险法》规定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极不公平。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律只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也就是说,对于就保单的持有者来说,暂时不能享受新保险法带来的利益,消费者需要耐心等待及时关注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解释。

  保险消费者的信心是在与保险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点点滴滴的事例坚实起来或瓦解下去的,新《保险法》赋予消费者一些新的权力行使,必然有利于消费者信心的建立、巩固,从而推动保险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广大的市民朋友也应该尽量多的学习相关地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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