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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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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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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经验提出的。从近几年各地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执行情况看,起付标准大多确定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一15%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一般都能承受,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基金也基本能够保证支付。从全国情况看,以199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470元计算,5—15%的起付标准就是320—970元。考虑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我们认为确定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相当650元左右,是比较适宜的,也给予了各地一定的调整幅度。用人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计入金额将达到工资总额的3.8%左右,与统筹基金基本相当,接近于1997年全国公费医疗费用中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比例。一些城市在试点初期,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确定在50%以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统筹基金超支。去年以来这些城市将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调整到30—40%之间,基本实现了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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