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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印刷厂与B公司、C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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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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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A印刷厂(以下简称A印刷厂)与被告北京绿缨B化公司(原名称为北京B化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香港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印刷厂委托代理人王德燕、被告园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同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印刷厂诉称,1994年8月8日,园林公司、C公司及北京乐晟文化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乐晟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哈罗蒂康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罗蒂公司),园林公司占注册资本32%,C公司占注册资本50%,乐晟公司占注册资本18%。哈罗蒂公司成立时,C公司出资40万美元,乐晟公司出资250万人民币。1999年2月14日,哈罗蒂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此,园林公司、C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仍未缴足。1995年4月20日,哈罗蒂公司向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借款400万元,乐晟公司要求我厂为此提供担保。同年5月9日,中银公司将100万元划拨到哈罗蒂公司帐上,其余300万元借款未按合同履行。1995年10月6日,中银公司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广东发展银行变更名称为广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1997年5月27日我厂在担保确认书上盖章。广发公司就借款担保合同起诉我厂,要求我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我厂与广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我厂偿还100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我厂已给付了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和C公司赔偿我厂损失100万元及利息损失(7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1999年9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3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01年4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赔偿我厂与广发公司诉讼中发生的诉讼费损失36 450元。

  被告园林公司辩称,当事人三方系合作关系,港方出资80万美元,我公司以土地作价出资,三方投资可能没有到位,我公司出资的土地审批没有办下来。我公司不知道哈罗蒂公司贷款的事情,不同意A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C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20日,哈罗蒂公司与中银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中银公司向哈罗蒂公司提供借款400万元,月息19‰,借款期限自1995年4月20日至1996年3月20日。1995年4月19日,乐晟公司、中银公司、A印刷厂、哈罗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A印刷厂以企业资产为哈罗蒂公司向中银公司借款作担保,保证金额为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5年5月9日,中银公司将100万元借款划拨至哈罗蒂公司帐户,此后,哈罗蒂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1997年5月27日,哈罗蒂公司与A印刷厂向中银公司出具担保书,确认A印刷厂就哈罗蒂公司向中银公司借款1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此后,中银公司被广发公司收购。哈罗蒂公司未予还款,广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印刷厂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99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广发公司诉A印刷厂借款纠纷案作出(1999)海经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A印刷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返还广发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A印刷厂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一中经终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A印刷厂赔偿广发公司本金100万元;双方有权继续向哈罗蒂公司追索利息损失,A印刷厂如收到哈罗蒂公司给付的利息,应及时给付广发公司。一、二审诉讼费用36 450元由A印刷厂负担。

  2001年5月17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资产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A印刷厂于1999年9月和2001年4月20日分别归还70万元和30万元。

  1999年2月14日,因哈罗蒂公司未参加年检,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另查,1994年4月18日,园林公司、乐晟公司、C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哈罗蒂公司,投资总额为23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68万美元,其中园林公司占注册资本额的32%,即以8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资,折合537 600美元;乐晟公司占注册资本额的18%,即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302 400美元;C公司占注册资本额的50%,即以现金和进口设备及设施出资,共计84万美元。注册资本于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全部缴清。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此后,C公司出资40万美元,乐晟公司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园林公司因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关手续,故出资未到位。

  1994年8月8日,哈罗蒂公司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但因注册资本未缴足而缓发营业执照正本。

  2000年10月30日,乐晟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庭审中,A印刷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商登记法人吊销信息,证明乐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2、北京B化公司变更为北京绿缨B化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5、广发公司承认A印刷厂还款100万元的证明;

  6、A印刷厂还款70万元和30万元的票据;

  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说明中银信托公司由广发银行收购;

  8、工商管理局的决定书,证明吊销哈罗蒂公司营业执照;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哈罗蒂公司经批准成立;

  10、哈罗蒂公司营业执照;

  11、1995年2月22日哈罗蒂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延期办理营业执照的说明,称外方入资40万美元,乐晟公司入资250万元人民币,园林公司未能以土地出资的形式入资,该证据说明注册资本金没有到位;

  12、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书,说明三方出资比例;

  13、B化处的批复,证明批准园林公司合营事项;

  14、园林局的证明,证明同意园林公司合营事项;

  15、哈罗蒂公司向工商局提供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单位是北京市园林局绿化处;

  16、哈罗蒂公司的年检情况;

  17、东城区工商局的年检证明,证明哈罗蒂公司于1994年进行了年检。[page]

  园林公司对A印刷厂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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