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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5-2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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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合同性质不同;给付凭证不同;免责情况不同;提取人的提取权利不同等。我国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性的合同;而仓储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

  一、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二、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快车提醒您,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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