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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8 2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体现在:
    1、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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