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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的房产纠纷又回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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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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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让中国的房地产热猝然降温,全国各地均出现由房价波动而造成的购房户和房地产商间的退房大战。但温州的金群英却是例外,从2004年到2009年,5年的诉讼只为要开发商继续履约,把卖给她的房子手续过户给她。然而,该房产至今仍然无法履行合同。
事由:金融政策导致购房纠纷?
2004年5月,金群英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房地产公司(下称万通)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交付40%房款以后,其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
和万通合同签定后,金群英与建设银行温州新城支行签订了一份以万通公司为担保人的三方合同。而后,该银行对金群英称,在审批此笔贷款业务时,按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用房贷款,所购商业用房必须为竣工验收的房屋,万通和其所签订的房屋合同中的房子未经过竣工验收,不能贷款。
2004年6月21日,万通书面通知金群英,其购买的房产因金融政策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催促其于7月1日前到万通缴纳另外50%的款项,逾期则将与金群英解除合同。
金群英则认为,按照银行的约定,房子竣工验收以后就可以办理贷款了。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款多次协商,但由于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
2004年9月15日,万通书面通知金群英,称根据合同约定,已于8月12日解除了与金群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让金群英去领取扣除10%违约金以后的剩余房款。
金群英随即复函万通,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并就其购房事件,向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一审:万通解除合同有效
2005年4月5日,该房产竣工验收,已具备金融政策规定的按揭条件。2005年8月,金群英发函要求万通向银行提供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其办理贷款手续。万通不做回应,2005年9月,金群英向温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万通履行合同。
在一审中,金群英请求宣告万通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等。万通在法庭上则认为,金群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符合约定的解约条件,万通已没有义务履行合同,并反诉,确认万通与金群英的解除合同有效,要求其按总房款10%计违约金24.4万元。
最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不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合同,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故万通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万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和利息返还给金群英,不支持其要求金群英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终审:万通公司应继续履约
一审判决之后,金群英不服判决,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高院)。请求撤消温州市中院对金群英和万通签订的合同解除的支持,并继续履行合同等。
终审庭上,金群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高院确认万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该购房合同。而万通辩称金群英无法获取银行贷款的责任不在于万通,解除合同是万通根据之前的约定权利行使的。其向金群英发出的解除合同的函件,金群英也已经收到,万通所使用程序全部合法。
2007年8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就购房付款问题,因国家金融政策原因未能按约定办理按揭贷款后,虽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仍未能达成一致前,万通单方取消合同的行为无效,金群英可以要求万通协助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可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万通应协助金群英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交房义务,并撤消温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再诉: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金群英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称,其拿到终审判决以后,曾多次请求支付余款,但万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均对其请求不予理会。
随后,金群英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把省高院判决书直接寄往万通公司所在地,被万通拒收。金群英又向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把余款存到公证处)。并再次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书面函告万通,照样被万通拒收。
由于终审判决不具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金群英只得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2008年,最高院对经济案件的标底做出新的要求,500万以下诉讼均在初级法院审理),请求确认万通和其之间的合同有效,要求万通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证义务等。
万通在庭审中辩称,金群英在终审判决生效以后多次要求支付购房余款遭拒绝不是事实,其申请中信公证处进行提存公证不符合法律对提存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和金群英之间的购房合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金群英在法庭上提交的万通两次拒收函件的证据确凿,其在中信公证处提存的146万现金有效,经过高院终审判决万通和金群英的购房合同有效之后,万通公司有交房的义务,而金群英已经履行交款的义务。万通反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并确认金群英和万通的购房合同有效,万通应当继续履行约定。万通应当在判决下达20日之内向金群英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并协助金群英办理房产登记等相关产权手续,并支付相关违约金。
上诉:提存公证无效?
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下达判决以后,万通对龙湾法院的判决不服,于2008年9月9日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金群英的律师介绍,万通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认可的,对于那份合同的确认也没有疑议。万通认为,龙湾法院认定的金群英快递出的函件,作为万通拒收的依据,是从源头上使得履行债务难以进行,视为万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认定和说法,与《合同法》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不符合的。故此,法定所要求的“拒绝受领”在此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两个函件和曾经发过函件的证明,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一方的书面意见或意愿,或协商的意向。据此,万通认为龙湾法院的判决有明显错误,故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1月16日裁定:“该案事实不清,发回龙湾法院重审”。 [page]
3月27日,该案将再次在温州市龙湾法院开庭。5年的房产纠纷,最终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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